2、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续期,经续期备案后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凡到期未申请办理经纪机构续期备案的,将注销其资质,已注销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律不得从业。
4、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按照以上要求办理。
二、 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1、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必须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并经注册登记生效后,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受聘于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严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执业。
2、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从事“二手房”买卖业务时,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填写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相应的资格证号。
3、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
1、代理销售商品房楼盘的经纪机构必须是取得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证。
2、代理销售的商品房楼盘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代理“二手房”买卖业务必须二证(国土证、房产证)齐全,权属关系清晰、无纠纷。
3、代理佣金的收取,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严禁 “吃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4、严格按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乐山市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建发〔2007〕82号)精神,加强交易资金的管理,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5、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建设(房管)部门所发资质备案证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和不实的广告。
6、实行“二手房”网上签约交易制度,所有“二手房”房源信息及经纪机构资信均进入“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保证消费者购房安全和信息公开。
四、 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是对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以便消费者识别。二是将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取得资格的从业人员名单告之“二手房”交易窗口。未在名单之列的,其代办的中介业务不予受理。三是要在“二手房”交易窗口设立提示牌:“私有房产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未经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理),双方无须向任何单位(个人)交纳佣金”。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适时通过媒体曝光;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认真协调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